失职还是违纪 规章制度要说明
袁律师介绍说,司法实践中由于解雇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俗地说就是企业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确凿证据的,所以在解雇严重违纪员工之前必须收集充分的证据。如何收集员工违纪证据呢?因为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因此违纪证据也各不相同,不可能公式般套用。
前不久的一个案例中,某公司销售人员赵某在报销的时候为自己多报了200元的打车费用,公司发现之后显示对其行为进行了阻止和改正。但是一个星期后,公司书面通知赵某,由于其弄虚作假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获得仲裁庭支持。
袁律师解释说,这个案件的关键就在于该公司是否对员工的岗位职责进行了具体、清晰的描述,对于“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是否进行了准确的界定。如果公司具备上述条件而员工的行为又违反了岗位职责,那么依此解除是会获得仲裁委支持的。相反,则员工胜诉的几率就会很大。
本案的结果是员工胜诉。仲裁委认为,员工在本起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未对员工的行为做出明确要求,没有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所以公司很难证明员工的行为构成严重失职。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用到“严重失职”、“严重违纪”,前者指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的,而后者更多的是强调主观故意。另外,以“严重违纪”辞退员工,不需要任何的损害存在,而以“严重失职”辞退员工,则需要同时存在“重大损害”,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要对这两者进行明确规定,否则很难被认定合法有效;同样,“严重违纪”也要通过规章制度进行具体规定。建议使用时将两者进行严格区分,避免因混淆概念而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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