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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监督迎来重大变化

    发布时间:2015-06-18 09:50:11    点击:
确认特殊普通合伙制地位,允许非注册会计师担任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降低会计师事务所准入门槛,对有限责任制事务所业务范围进行限定,取消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审批,加强执业行为的动态监管……一系列将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带来重大变化的改革举措,已经逐渐浮出水面。

  6月3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征求意见稿》”),就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监督方面将推行的几大举措,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此次修订在此前确定的有限责任制、合伙制两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基础上,拟新增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并将其设立条件规定为10名合伙人和35名注册会计师,略低于之前的转制条件(25名合伙人、50名注册会计师),同时拟延续财会〔2010〕12号文中允许非注册会计师担任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这一试行做法。

  据财政部测算,全国前200家左右的事务所基本符合新的设立条件。这几乎涵盖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体力量。

  与之相对应的是,《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做出了一定限定,即不允许其从事上市公司、债券公开交易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和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这主要是考虑这些类型的市场主体,更多涉及公众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之后,一旦发生审计失败,其后果影响往往较为严重,而承担有限责任的事务所显然难担此任。

  财政部会计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在财政部推动下,40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已完成向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转制,业内一直呼吁进一步扩大范围。本次将设立条件降低,便于现在的中型事务所采用这一组织形式。”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已经考虑到修订案通过后,部分有限责任事务所可能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或合伙组织形式,正计划另行制定转制办法,促进转制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在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还有多条堪称“重磅”的举措。例如,将对成为合伙人或股东执业年限的规定,放宽至“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前后累计10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取消事务所跨省迁移审批,优化分所审批程序,简化申请材料;全面允许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担任中国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等。

  对于业内较为关心的事务所设立条件的问题,《修订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说明”中表示:“尽管多年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呼声较高,但在现阶段法律框架下,仍采取维持现状做法,同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这些举措实际上是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令)的一次重大修订。虽然其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但已基本体现出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监督改革下一步的方向。

  对此,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壮大,出现了一些制约行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商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自2013年下半年始,财政部会计司即联合相关单位启动了24号令修订的研究工作,先后赴江苏、浙江、上海、广东、湖南、重庆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并充分利用举办专题会议和业务培训等机会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下一步,财政部还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24号令做进一步修改、完善,计划年内完成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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